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开展具有科学目的和科学普及意义的多种形式的科学探险活动, 重点开展:高山科学探险,无人区科学探险,极地科学探险,沙漠科学探险,热气球和高空科学探险,洞穴探险,原始森林科学探险,特殊自然保护区科学探险,奇异下珍稀动物、植物科学探险和其他特殊地区、特殊内容和特殊条件的科学探险,科学考察和特种旅游;
( 二 ) 开展与科学探险有关的学术活动,科学普及、科技和咨询、培训;
( 三 ) 开展特殊地区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科学依据和战略措施与途径;
( 四 ) 编辑出版与科学探险有关的学术刊物、专著和科普读物,拍摄编辑和出版有关科学探险的音像制品;
( 五 ) 反应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 六 ) 协助和指导青少年科学探险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从事和热爱、关心、支持科学探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 二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三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 四 ) 对科学探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
( 五 ) 对科学探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国公民可授予名誉会员;
( 六 )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 的义务,从事科学探险事业的国外科学探险家可接纳为外籍会员,对其中有贡献者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
( 三 )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 四 ) 发给本协会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 四 ) 对本协会有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 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活动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批后方能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 二 ) 在我国科学探险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三 )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 下,经理事会决定设常务副理长;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六 ) 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超过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审批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团体法人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担任时,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才可担任。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能
( 一 )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与企业资助;
( 四 )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科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3年12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