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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看,股份有限公司要比有限责任公司高一个级别,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
  1.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 股东人数无最高限额。
  3. 可以发行股票,经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分为社会募集和发起人定向募集两种形式。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流动性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大扩展了企业集资的规模和企业经营的规模,是现代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存在基础。
  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1.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其余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方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向境外公开募集。
  4.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出资。
  5.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
  6. 上市公司是一部分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并在最近3年连续赢利。(在《公司法》修改案中有改动,可参照修改后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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